贵州省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设在基金管理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基金会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九条 严格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基金会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本人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每笔开支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超过15万元以上的开支须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基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