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捐款,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制度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基金会可依法向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捐赠10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基金会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3、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5、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八条 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由基金会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并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通报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基金会或捐赠单位和个人全程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严禁基金会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基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4年6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