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规范经费支出行为,增强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各项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本着力求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每年第四季度由基金会基金管理部根据工作业务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经费预算计划,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查,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三条 严格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核报销手续。
(一)财务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使用的有效票据并具有真实、完整、合法性,票据必须注明开票时间,单位、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财务人员有责任对记载不全的发票予以退回,对涂改及不合法的发票不予受理。报销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二)报账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及单据,送会计审核签字,部门领导签字,由秘书长签字后方能报销。超过秘书长权限的,经秘书长审查签字后,报理事长签字方能报销。
(三)经费支出每笔超过1000元(含)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四条 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条,经部门领导及秘书长批准方可借款;公务完成后两周内还款或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越期不办理还款或财务结算手续的:一是通报批评;二是一年内不准再借款(特殊情况,经领导签批除外)。财务借款不能跨年度结算报帐。个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五条 规范财务监督。每年至少一次专题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支出情况。每年邀请审计部门对本基金会的财务支出进行一次审计,切实加强财务监督。
第六条 每月财务支出情况报表,由财务人员于次月10日前报秘书长审查。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职能分工及时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按规定妥善保存并装订归档。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依法依规执行有关各项财务法规,履行各项财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6月起执行。